第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用转账支票前应详细填写支票借据(借款单),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并须经财务处长或副处长签字。借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
第二条 支票领用部门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薄”,财务部门对使用的支票要按号登记、定期核对、及时注销。财务部门对签发错误的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并与存根一并保存,逾期未用支票要及时收回。
第三条 支票领用部门要根据需用时间领取支票,支票从签发日算起,有效期限为1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财务部门在签发转账支票时,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和封签额度,尽量填写收款单位和转账金额。支票使用起点为500元。
第四条 各用款单位要按实际需用量领用支票,每次领用的支票一般不超过三张,当部门有三张支票未按时报账时,财务处将暂停该部门领用支票,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五条 用款单位应在领取转账支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票据报销手续;到期未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注销。
第六条 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所借支票,严禁折叠、涂擦、损坏,应当在限定的用途和金额内使用,擅自更改用途或超范围使用支票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承担。若丢失被盗,应积极查找并及时向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和财务处报告;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时,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任何部门收到转账支票,都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若发生丢失或过期,责任自负。
第八条 对于前来我校结账的商家或单位的业务人员,经办部门要有专人陪同并持相关票据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支票领取手续。
第九条 财务部门不准签发远期和空头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金额事前难以确定,而实际情况需要用空白支票结算时,需经财务处长同意后方可签发,签发时应填好支票日期,填好收款单位,填好支票用途,在支票上加注“限额**元”字样。
第十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